典当业务受理
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1、 当户(典当者,下同)为个人的,应满18周岁并提交有效身份证;
2、当户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二、当物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协商定价;价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鉴定评估。
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即付,变现率较高的,能够提供发票的,当金可以付至评估价值的90%。本行设定当期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四、典当费用和利息:
1、典当综合费率(按30天计)为: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24‰。
2、典当利息: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综合费用可以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五、当物保管:
当物应双方当面清点、签封。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损毁的(自然损毁除外),本行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续当
当户到期赎当有困难,可持原当票及有关证件到本行申请,办理续当手续。同时需支付上一典当期的利息和下一典当期的费用。
七、赎当:
典当期满,当户应持当票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本行办理回赎手续,并支付当金和利息。委托他人回赎须持当票和原典当者的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
回赎当物时应当面验清,离柜后本行概不负责。
逾期赎当或超过当期赎当,按当期内息费计收,并可按本行的有关规定加收违约金及罚息。
八、绝当:
典当物品如超过约定当期5天以后,当户既不回赎、又不续当,视作自动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九、当票挂失: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是当户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和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典当的有关信息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所当物品在挂失满7天后方可办理回赎手续,期间费用仍按规定支付。若未挂失或挂失前当物已被他人赎当的,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本行义务:
本行按有关规定为当户保密,保证当户所当物品当期内的安全(属于当物自然损坏的除外)。
典当流程 :
1、当户提交典当贷款申请;
2、审当:检验相关证(照)证明;
3、验当:对当物评估(登记)鉴定;
4、协商折当、签订当票合同;
5、收当:当物验收入库;
6、财务凭当票、当物验收单付款:
◆赎当:收回本息
◆绝当:当物出库
◆续当:结算本息
7、依法拍卖、收回本息;
8、典当终结
典当相关注意点及非典当范围: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9、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10、典当物价值过低的,一般为不足人民币壹佰元的;
11、因鉴定、保管等原因无力承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