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牌补证
机动车车牌、行驶证补换申请须知
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为: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住证》;
3、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5、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6、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注:
1、选择业务类型时,选择补行驶证,不需要提供原损坏行驶证;选择换领行驶证时,必须提供损坏行驶证。
2、办理业务时提示无机动车照片的,可以到当地车管所采集机动车照片。
3、认真填写申请信息,受理成功后,不再退办。
涉及费用:
①机动行驶证:15元/证;(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②如需快递送证服务,邮政速递费: 20元(可提供定额发票)
办理流程: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登记审核:提交《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及相关手续
3.档案核对:交验相关资料
4.领取牌证:交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
1、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收件人必须一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资料办理业务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有权收缴其牌、证,撤销驾驶证并可公告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 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